煤氣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條 為加強煤氣生產、回收、輸配、使用、防護及設備維護檢修的安全管理,杜絕各類煤氣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的安全健康和企業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煤氣設施設計、施工、驗收、操作及檢修。
第三章? 職責
第三條 煤氣調度中心
1.煤氣調度中心全面管理煤氣使用的調配工作,為煤氣系統的協調指揮機構,負責監督煤氣生產使用單位的各項工作。
2.負責轄區內煤氣主管網設施的檢查、維護和檢修工作,確保安全運行。
3.參與各類煤氣作業的審批,對各單位煤氣系統的各類工作進行指導和必要的監護。
4.煤氣調度中心要了解各煤氣單位的產氣量、使用量、壓力波動范圍等技術參數,負責煤氣主管網壓力平衡。煤氣管網壓力出現異常波動時,要及時查找原因,采取措施調整。
5.負責煤氣防護用品的統一申報,分配,管理及檢驗。不定期對煤氣防護器材進行檢查,并指導正確使用。
6.主管網上冷凝物排水器的巡查以及冷凝水的回收、處置。
第四條 工程部
1.負責對施工單位的煤氣工程施工及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2.負責組織對煤氣工程存在問題進行整改。
3.負責組織進行煤氣工程的檢查、驗收、打壓、調試及交接。
第五條 安全環保部
1.指導和監督各單位煤氣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各類煤氣作業的安全措施進行審核并督促落實。
2.參與各類煤氣施工與技改的檢查、驗收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單位煤氣系統的安全管理及煤氣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六條 煤氣生產單位
1.負責本單位的煤氣生產或使用,對所屬煤氣管網及設施進行管理和檢查,保證輸送煤氣管網和設施安全運行。
2.負責對本單位煤氣工程施工質量監督檢查及驗收,對煤氣設施運行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
3.貫徹落實煤氣相關法律法規,定期組織煤氣知識培訓。
4.制訂并完善本單位煤氣安全管理規定及安全作業指導書。
5.調整供氣量或遇突發情況休產、停氣時,需提前向煤氣調度中心匯報。
6.認真落實煤氣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不發生煤氣中毒、著火、爆炸和泄漏等事故。
第七條 煤氣使用單位
1.負責轄區內煤氣系統的安全運行,建立健全本單位煤氣安全管理規定、安全作業指導書,并定期組織煤氣作業安全培訓。
2.在使用、操作、改造煤氣設施時,需向煤氣調度中心和安全環保部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后須嚴格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程和規范執行。
3.認真落實煤氣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不發生煤氣中毒、著火、爆炸和泄漏等事故。
4.嚴格執行煤氣調度中心的各項煤氣調控指令,負責本區域內煤氣系統供需平衡和局部調整的協調工作。
5.轄區內煤氣支管設施的檢查、維護和檢修工作,確保安全運行。轄區內支管系統冷凝水的回收、處置。
第八條 設備部
設備部對煤氣生產、使用設備進行技術指導,協助安全環保部對煤氣系統開展隱患排查及事故調查,協助指導煤氣產生及使用單位建立完善檢修安全規程。負責各部門煤氣設備的維修、節能設備及措施的推廣。
第九條 電氣部
電氣部負責煤氣系統的控制儀器、計器、儀表等的校驗并確保其完好,負責煤氣系統電氣設施的巡檢,對煤氣產生、使用電氣設備監督、檢查、指導、服務工作,參與煤氣使用過程中的糾紛仲裁事宜。
第四章? 施工及驗收
第十條 施工單位需嚴格按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改動,如有修改須經設計單位書面同意。
第十一條 煤氣工程的隱蔽部分,需經業主單位與施工單位共同檢查合格后,才能封閉。
第十二條 煤氣設施施工完成后,由工程部組織施工單位、電氣部、煤氣調度中心、安全環保部等單位對煤氣設施進行驗收檢查。對存在問題下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工程部再次組織驗收。
第十三條施工完畢,應由施工單位編制竣工說明書及竣工圖,交付工程部存檔。
第五章? 煤氣設施的氣密性試驗
第十四條 整個煤氣系統驗收完畢后,工程部協調施工單位對新建煤氣管網設施進行氣密性試驗。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安裝前對煤氣閥門進行氣密性試驗和開關試驗,合格后方可安裝。
第十六條 煤氣管道或設施的試驗,應遵守下列規定:
1.管道或設施施工完畢,對各連接部位和焊縫檢查合格后,才能進行試驗,試驗前不得涂漆和保溫。
2.試驗前應制定試驗方案,附有試驗安全措施和試驗部位的草圖。
3.試驗完畢之后需有雙方簽字驗收,并做好打壓記錄,并將記錄交于煤氣調度中心存檔。
第十七條 煤氣管道或設施的強度或氣密性試驗及驗收標準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如設計無明確規定的,按照相關規程或驗收規范執行。
第十八條 試驗過程中如遇泄漏或其他故障,不應帶壓修理,測試數據全部作廢,待正常后重新試驗。
第六章? 煤氣設施的運行管理
第十九條 各單位需嚴格執行煤氣調度中心所劃分的區域管理職責,對所屬煤氣管網和設施要明確劃分管理區域,明確責任。
第二十條嚴禁任何人員、任何單位越界操作,不得擅自啟動、關閉、拆除、損壞煤氣管網的閥門、冷凝水排水器、調壓裝置等煤氣設施;
第二十一條 加強煤氣設施管理,保證閥門、放散閥、氮氣或蒸汽吹掃系統、脫水裝置、安全裝置、計量裝置、煤氣檢測及報警設施完好,管道無泄漏。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未經公司領導批準、未到煤氣調度中心備案的,不準擅自在煤氣設備和煤氣管道上接、加支管、增設燃點,不準隨意更改煤氣管道及附屬設備;新建、改擴建、大修后的煤氣設備,必須按照《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后整改不合格,一律嚴禁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有煤氣設施的單位要建立以下基礎檔案和記錄,并報煤氣調度中心備案:
1.煤氣設施技術檔案,將設備圖紙、技術文件、設備檢驗報告、竣工說明書、竣工圖等完整資料歸檔保存;
2.煤氣設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況的記錄檔案;
3.各種煤氣設備、閥門、放散管、水封和管道支架等設施運行情況要定期檢查,記錄檔案;
4.建立煤氣設施的檢查記錄、對于設備腐蝕情況、管道壁厚、支架標高等每年檢查一次,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備查。
第二十四條 煤氣管道本體為黑色,必須標有明顯的煤氣流向和種類的標志,橫跨馬路的煤氣管道要設有限高標志,管道下方應設防撞裝置并涂刷反光的警示色帶。
第二十五條 所有可能泄漏煤氣的地方要掛有提醒人們注意的警示標志。
第二十六條 各種主要的煤氣設備、閥門、放散管、水封和管道支架等要進行編號,號碼標在明顯的地方。煤氣管道應采取消除靜電和防雷的措施,管道所有法蘭盤連接處應裝設導電跨接線。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要有所屬的煤氣管網及設施系統圖,圖上標明設備及附屬裝置的編號。
第二十八條 蒸汽或氮氣與煤氣管道不允許硬連接,只有在通蒸汽或氮氣時,才能把蒸汽或氮氣管與煤氣管道連通,停用時連接處必須斷開,以防止由于蒸汽或氮氣壓力過低或氣源停止輸送導致煤氣倒流。
第二十九條 與煤氣設施連接的水、蒸汽、氮氣或其他管道及設備要采取措施,防止水、蒸汽、氮氣或其他介質壓力低或放空后煤氣倒流。
第三十條 煤氣崗位安全規定:
1.煤氣區域內要設有固定式煤氣報警儀(聲光兼備),并把信號傳送到中控室的終端設備;
2.崗位要配有便攜式煤氣報警儀,值班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3.煤氣區域巡檢要求兩人及以上并攜帶便攜式煤氣報警儀;
4.可能泄漏煤氣的環節要定期檢查。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配備的固定式煤氣報警儀、便攜式煤氣報警儀和空氣呼吸器等設施要建立臺帳,及時維護校驗,使之經常處于完好狀態,煤氣報警儀每年標定一次,煤氣報警儀的校驗工作由煤氣調度中心負責。
第七章? 煤氣平衡要求
第三十二條 煤氣調度中心負責調節煤氣主管網壓力平衡,并且與各煤氣單位之間進行停、送煤氣的協調。煤氣調度室由于煤氣主管壓力過高需要進行壓力調節時,需立即做出調整。
第三十三條 煤氣產生單位和使用單位內部的煤氣操作,在不影響系統煤氣的供用情況下,可制訂適合本單位特點的工作程序或辦法,并向煤氣調度中心和安全環保部報備。
第三十四條 各煤氣使用單位不得隨意大幅增、減煤氣用量,如因生產需要大幅增減用量時,須向煤氣調度中心說明情況并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當煤氣壓力下降到(5Kpa)最低允許壓力時,各煤氣使用單位要服從煤氣調度指揮進行?;鸨?,再次恢復生產用氣時,要聽從煤氣調度的統一指揮。
第八章? 煤氣設施的檢修
第三十五條 煤氣設施停煤氣檢修時,要可靠地切斷煤氣并將內部煤氣用氮氣或蒸汽置換干凈。長期檢修或停用的煤氣設施,應打開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設施內部的自然通風。檢修前要由部門安全管理人員檢查合格并簽字確認后,方可開始檢修或動火。
第三十六條 煤氣設施的改動必須由所在部門、煤氣調度中心、設備部、工程部和安全環保部審核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動工,并由所在部門組織上述部門進行聯合驗收。
第三十七條 進入煤氣設施內工作時,應提前辦理《煤氣作業許可證》(見附件),并確認煤氣來源是否可靠切斷,檢測一氧化碳及氧氣含量(氧氣含量不少于19.5%、一氧化碳含量符合作業時間要求)。經檢測合格后,允許進入煤氣設施內工作時,應攜帶便攜式煤氣報警儀及氧氣監測裝置,并采取防護措施,設專職監護人。
1.一氧化碳含量與可工作時間對應關系如下:
一氧化碳含量<30mg/m3(24ppm)可較長時間工作
一氧化碳含量<50mg/m3(40ppm)工作時間<60min
一氧化碳含量<100mg/m3(80ppm)工作時間<30min
一氧化碳含量<200mg/m3(160ppm)工作時間10-20min
2.工作人員每次進入設施內部工作的時間間隔在2小時以上;
3.進入煤氣設備內部工作時,所用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
4.煤氣濃度超過40ppm時,工作人員必須佩戴空氣呼吸器,并且設專職監護員。
第三十八條 帶煤氣作業或在運行中的煤氣設備上動火,設備內煤氣應保持正壓(煤氣壓力大于3Kpa,氧含量小于1%),動火部位應可靠接地,在動火部位附近應裝壓力表或與附近儀表室聯系;帶煤氣作業應有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報煤氣調度中心和安全環保部審核。
煤氣區域動火作業嚴格按照《八大危險作業之動火作業》中規定執行,一級、二級煤氣設施動火作業,需由部門安環機構、煤氣調度中心負責審批,并且由部門安環員作為監護人;特級以上動火作業,需報安全環保部進行審批,由煤氣調度中心指派專人進行監護。
第三十九條 帶煤氣作業如帶煤氣抽堵盲板、帶煤氣接管、操作插板等危險工作,不應在雷雨天進行,不宜在夜間進行;如需作業時,應由煤氣調度中心人員與部門安全員在場監護;操作人員應佩戴空氣呼吸器或通風式防毒面具,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1.工作場所應備有必要的聯系信號、煤氣壓力表及風向標志等;
2.距工作場所40m內,不應有火源并應采取防止著火的措施,與工作無關人員應離開作業點40m以外;
3.應使用不發火星的工具,如銅制工具或涂有潤滑油脂的鐵制工具,距作業點10m以外才可安設投光器;
4.現場監護人員對違反煤氣安全規程的危險作業有權制止,并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在危及人員安全情況下,要組織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第九章? 停煤氣操作要求
第四十條 煤氣生產、輸配、使用單位要制定停煤氣操作方案和安全措施,煤氣生產單位提前一天上報煤氣調度中心,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十一條 煤氣管道停煤氣時,各單位做好必要的準備,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停煤氣操作,并做好殘余煤氣的處理工作,停煤氣工作由煤氣調度中心負責統一協調,以便及時關閉支管閥門和燒嘴。
第四十二條確認全部止火后,按規程規定采取有效可靠的裝置關閉入口煤氣及儀表導管閥門,檢修設備與運行中的設備要用盲板可靠切斷,打開末端放散管,確保內部煤氣吹掃干凈。
第四十三條煤氣管道停氣時,從煤氣來源閥門后方附近通氮氣進行煤氣吹掃工作,在管道末端和各死角驗氣管處進行煤氣檢測,檢測管道內氣體含量符合作業要求時,方可停止通氮氣進行檢修作業。
第十章? 送煤氣操作要求
第四十四條 送氣前各用氣單位要全面檢查,清除管道內雜物,清點工具、人數齊全后封閉人孔和手孔。排水器充滿水保持溢流,關閉各燃燒裝置燒嘴,打開末端放散管。管道及附屬設備上停止動火作業,煤氣管道周圍不得有火源和大于200℃的高溫物質。
第四十五條 送煤氣前,輸送煤氣入口處通入氮氣進行置換,達到要求后,關閉氮氣,開始送煤氣,在末端放散10-20分鐘,做爆發試驗或做含氧量分析,三次合格后,停止放散。
第四十六條 送煤氣后各單位應檢查所有連接部位和隔斷裝置,檢查所有煤氣設施及附屬設備是否有泄漏煤氣現象,并由區域負責人進行確認。
第十一章? 煤氣點火作業
第四十七條 煤氣設施內部氣體置換是否達到預定要求,應由煤氣調度中心煤氣運行人員按預定目的,進行含氧量和一氧化碳分析或做爆發試驗。實驗合格后,方可進行點火作業。
第四十八條 爐子點火時,爐內應具有一定的負壓,點火程序應為先點燃火種后給煤氣,不得先給煤氣后點火。
第四十九條 凡送煤氣前已烘爐的爐子,其爐膛溫度超過800℃時,可不點明火直接送煤氣,但必須嚴密監視其是否燃燒。
第五十條 送煤氣時未點火或者點火后又熄滅,應立即關閉煤氣閥門,查清原因,排凈爐內混合氣體后,再按規定程序重新點火。
第五十一條 凡強制送風的爐子,點火時先開鼓風機但不送風,待點火送煤氣燃燒正常之后,再逐步增大供風量和煤氣量。停煤氣時,先關閉所有的燒嘴,然后停鼓風機。
第十二章? 煤氣設備與管道附屬裝置要求
第五十二條 燃燒裝置的要求:
1.當燃燒裝置采用強制送風的燃燒嘴時,煤氣支管上裝止回裝置或自動切斷裝置,在空氣管道上應設泄爆膜;
2.煤氣管道安裝低壓警報裝置;
3.煤氣管道的末端設有放散管,放散管應引到廠房外。
第五十三條 盲板閥操作時,必須兩人以上,佩戴便攜式煤氣報警儀、空氣呼吸器或通風式防毒面具,設專人監護。
第五十四條 盲板閥膠圈要經常檢查,發現損壞或漏氣及時更換。
第五十五條 放散裝置的要求:
1.?放散管口應高出煤氣管道、設備和走臺4m,離地面不小于10m;
2.廠房內或距廠房20m以內的煤氣管道和設備上的放散管,管口應高出房頂4m。不得在廠房內或向廠房內放散煤氣;
3.放散管口應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根部應焊加強筋,上部用掙繩固定。
第五十六條 冷凝物排水器的要求:
1.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為煤氣計算壓力至少加500mm,排水器及設施要采取防腐措施;
2.煤氣管道的排水管要安裝上、下兩道閘閥,排水器的滿流和補水管口必須要加漏斗,嚴禁直接給水或直接排入下水道;如發現煤氣冷凝水直接外排情況,將根據《環境保護管理制度》進行考核。
3.排水口要引出室外,嚴禁排水口直接插入下水道中,排水口必須專人負責,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并擬定排水管理措施;蓄水池內所收集的煤氣排水,需定期回收;
4.排水器要定期檢查運行情況,定期清理并進行記錄。
5.因排水器管理不善,造成缺水導致煤氣泄漏未及時發現的, 或造成人員煤氣中毒事故的,按照《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安全環保獎懲制度》進行考核。
第五十七條 在已鋪設的煤氣管道下方,不得修建與煤氣管道無關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章? 煤氣防護器材管理規定
第五十八條 各種煤氣安全防護器材都要指定責任人,責任人負責防護器材的日常維護、衛生清理、氣體充灌等;空氣呼吸器應存放到值班室、主控室內,并制作專用存放架存放,壓力應不低于20兆帕;責任人和涉及煤氣崗位人員必須能熟練掌握煤氣防護器材的性能、特點及使用方法。
第五十九條 所有涉煤氣單位需建立煤氣設施使用臺賬,臺賬內容包括產品編號、安裝或使用方位、領用日期、檢測日期等。
第六十條 所有安全防護器材由煤氣調度中心統一申報、統一發放。未經煤氣調度中心審核,安全防護器材所在倉庫不可私自發放。
第六十一條 安全防護器材由于質量原因或正常使用導致損壞,需寫明損壞原因,由煤氣調度中心落實后負責聯系維修;安全防護器材需妥善保管,防止由于使用或維護不當造成損壞或丟失。
第六十二條 安全防護器材如需轉借必須經部門領導同意,外來施工單位轉借使用必須進行申請并經安全環保部同意。
第十四章? 考核及制度說明
第六十三條 違反以上條款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警告、降檔、降級處理,另可追加相關責任人10%-100%的績效考核。因此造成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按照《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執行考核,另可追加降級、降檔或解除勞動關系等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可參照其他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及會議紀要進行管理與考核。
第六十五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安全環保部所有。
第六十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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